一、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在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
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
问题。我们应将排污权作为一种产权,与其它生产要素一样纳入企业产权范围,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中虽然对排污权交易的一些事项作了规定,但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我们应当尽快制定,为排污权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二、明确排污权交易中各参与者的职能
在排污权交易中,参与者主要有政府、企业、公众。政府是排污权交易
市场中管理者、协助者和引导者,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企业是排污权交易制度下参与交易的真正的市场主体,这些企业对市场要素的变动做出相应反映,从而利于排污权的交易。在排污权交易中,还应明确公众参与的范围、方式、权利和救济途径等。
三、规范排污权的初始分配
排污权的分配涉及两个市场,即排污权交易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已在我国进行了多年,但目前排污权分配方式还是比较单一,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对排污许可证的初始分配采取多种分配形式相结合的模式,规范好排污权的初始分配。
四、可以建立集中交易所,更好地实现排污权的交易
美国建立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通过集中交易这种模式,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交易规模,保障公平公正。同时,建立完备的登记制度,为交易者提供准确的信息,这也有助于政府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