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相关建议
制定绿色债券定义、标准和核查的主要建议
在中国背景下,概括出具体的绿色标准和核查系统,以用于中国开发绿色债券,确保一个运作的
市场生态系统,可以通过以下步骤:一是鉴于中国特定的环境挑战和金融体系,建议制定专门针对中国的绿色债券的定义。二是建立一个新的实体,如“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委员会”,以审查现有的和即将到来的绿色标准和
法规。该委员会可以设在中国金融学会成立的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中。三是建立一个多方参与的绿色债券
第三方核查体系,并由政府认可的实体进行监督。建议由一个国家发改委批准的、独立的、非政府非营利机构监管各类绿色
核查机构。债券市场监管机构可以强制核查和受监督的核查平台的使用,以确保其在市场上广泛使用。四是扩大对信用评级机构和审查员的监督以覆盖绿色定义,核查与绿色债券标准是否一致。
政策制定者可能会使用下列重要切入点,使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与这些既定的债券市场改革相协调:
第一,绿色市政债券。额外或一定比例的绿色市政债券配额。随着国家发改委寻求建立市政债券发行配额并且限制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务,允许增配与可持续发展计划或基础设施明确挂钩的绿色市政债券限额,或者强制要求绿色债券的配额比,将促进透明度和地方经济发展。设立一个中央政府基金、为绿色市政收益债券和绿色PPP项目债券提供部分信用担保。这可以加速推动地方政府在城市绿色基础设施和服务方面的发展,激励地方政府实现改进债券结构和绿色发展的目标。次级债或部分担保也可以应用于PPP实体发行的项目债券。绿色气候基金也可与政府一起为绿色债券提供部分担保。
中国的债务市场比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相对成熟,可为绿色气候基金提供机会。绿色市政债券、市政收入债券和PPP项目债券的信用增级也可使用单一险种保险公司。部分担保的另一种做法是为地方政府和PPP模式主体的绿色债券发行,建立一个政府支持的单一险种保险实体。
第二,绿色公司债券。绿色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所获利息予以税收抵免。国内机构投资者从非政府债券所获的利息需缴25%的企业所得税和5%的资本利得税。政府债券包括市政债券已免税。国际投资者还要缴付非政府债券息票10%的预扣税。绿色企业债券的信用增级也可形成单一险种保险。即为国有企业绿色债券发行建立一个由政府支持的单一险种保险实体。
第三,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建立特定的规则,加强绿色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系统。绿色债券发行人须特别确保与资源利用有关的风险(能源、水等)和环境合规(污染控制、废物管理等)得到充分披露。此外,应特别指明债券募集的资金将用于哪些绿色或低碳资产和活动。通过对债券市场信息制度的彻底审查促进绿色债券的探索和交易。在加强交易所和其他证券交易平台透明度和信息准确性的同时,监管机构应考虑在所有的标准化平台上,为绿色债券加以容易辨认的标识。
第四,监管者对绿色债券的作用。在部委间协调机制中加入绿色债券发展议程。协调有关债券市场的监管部门,构建一份发展绿色债券市场的共同议程,由部际协调机制执行、监督。加强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间联系的同时应区分绿色债券。确保各类债券不是为同一项绿色投资发行,以使绿色债券发行为实际经济切实带来的额外投资。
第五,绿色债券投资者。通过扩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配额计划(QFII)和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R-QFII)项目建立绿色投资配额。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为绿色债券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机会。绿色债券可以使企业、政府和开发银行填补中国环境投资中的投资缺口,并且解决非环境
问题,如金融体系的透明度。考虑以改变金融体系来促进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比追溯政策和监管变化更方便而且性价比更高。
为了确保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能在实际经济中真正且有效地改善环境,制定绿色标准、核查、报告和执行系统相当必要。建议开发符合中国需要的系统。中国现有的绿色定义和核查流程可作为一个起点,加以调整以适用债券市场。关于绿色定义,建议在中国银监会《绿色信贷报表要求》的基础上加以完善,而中国的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为开发核查系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完)
作者简介:曹明弟 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文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2015年第10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