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权交易机制探析

2014-4-27 07:13 来源: 易碳家期刊 |作者: 林灿铃

排放权交易之承诺期储备量


三、排放权交易之承诺期储备量

排放权交易规则本身并不能保证遵约,在该机制运作中仍然存在下列风险:可能存在缔约方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超出它们获得的分配数量;相互交易不符合实际减排量的分配数量;卖方冒自身不履约的风险而过量出售分配数量并最终没有购入足够的分配数量导致自身无法完成减排承诺(即“卖空”,overselling),等等。为此,缔约方在2001年7月召开的COP6的波恩续会上达成了一致协议,采用了一种解决方式——承诺期储备量。这一规则通过要求缔约方储存一定比例的分配数量从而降低了“卖空”的风险。在承诺期内只要是高于储备量的所有分配数量和其他可交易单位都可进行交易。一旦缔约方为承诺期进行交易的清单准备完毕,他们就可以将其超额履行量出售给为履行承诺期内公约义务的购买方。

承诺期储备量的具体要求是:缔约方应当在其登记册上保持(a)不应低于按照议定书第三条第7款和第8款所计算的该缔约方AAU的90%,或者(b)不应低于该缔约方最新的经过审评的国家清单数量的5倍(用100%计),以两者较低的为准。而且,缔约方被要求从根据第三条第7 款和第8 款建立确定其AAU起,直到履行承诺的宽限期 到期之前,其任何排放权交易行动都不应该使其持有履行议定书的分配数量低于必要的“承诺期储备量”。当缔约方符合参与交易的资格要求时,它有权在储备量以上交易其所有的分配数量单位和其他可交易单位。理想状态下,按照(b)方式计算的存储量应保持更新状态以反映承诺期限(2008-2012年)内的温室气体清单,因为(b)方式将承诺期储备量的计算与最新国家清单数量紧密联系起来。

承诺期储备量的严格性和适度性是其最重要的特征。如果储备量设定过高,它将会限制交易并且在新的清单表明该缔约方能正当合理地转移AAU前潜在地推迟有效的交易,我们很难评估由于过分严格引起的市场低效;如果设定过低,它将不能有效限制“卖空”行为,无法发挥设置该规则的作用。对于潜在卖方来说,交易是否受到阻碍是它们最关注的问题,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交易市场的形成和效率。但因为给予了所有缔约方至少交易它们分配数量的10%,与现存的国内排放权交易机制相比,市场的流动性就已经比较大了。

“卖空”并非缔约方不遵守议定书义务的唯一方式。缔约方可能不遵守减排的其他规则,或者在超出其分配数量排放的情况下没有购买分配数量以完成其承诺。承诺期储备量并不能解决所有不履约的情况,卖空行为依然可能出现。但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在有储备量要求的前提下,可能发生的卖空的最大值比不存在这一规则要小得多,这是该规则的最重要的价值所在。可见,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则,任何缔约方(不论是潜在买方还是卖方)在其有资格参与交易时就能够转让相当一部分的分配数量而不会再为其自身履约而购回。在有储备量规则的前提下,至少90%的分配数量将得以保留,或根据(b)方案保留符合接近其实际排放量的分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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