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五、结语
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整体来看,国际社会就温室气体过量排放导致的气候变化采取法律行动是预防原则这一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重要体现。而于实现保护环境目标之同时,发展的重要性亦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建立在国际合作基础上的弹性机制便是最好的选择。然而,在如何确定使用弹性机制作为国内
减排行动的补充方面,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经济转型国家拥有大量的“热空气” 交易也可能导致发达国家没有采取实际的减排行动使机制留下了不可忽视的漏洞,等等。这些都可能阻碍环境目标的实现。
议定书灵活三机制紧密联系、互相促进,通过联合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所获得的信用额度不再仅仅作为自身履约的手段,而且还能通过
排放权交易机制形成的国际
市场进行交易,从而产生利润。如此,某些附件一缔约方在获得足够自身完成减排承诺的减排额度后,还可进一步利用基于项目的机制获取减排额度以出售给其他不能完成减排义务的缔约方,而作为买方的某些附件一缔约方便不限于购买经济转型国家的“热空气”而可选择具有实际减排效用的其他减排额度。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更可以利用自身温室气体减排成本较低的有利条件,让发达国家缔约方借助排放权交易机制来促进清洁发展机制的运用,在获得发达国家低碳生产技术之同时,积极地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控制气候变化这一人类生境保护的伟大事业。
(作者简介:林灿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