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由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撰写,主要就监管机构目前在“监管效力分析”(RIA)中对创新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论述,并建议哪些环境条件下能使这些技术发挥“最大”作用。该文介绍了监管成本估算中采用学习曲线的两个主要例子。一例是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率先推行的机动车排放控制规定,该规定后由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于2005年在车辆燃油经济性法规中采用。另一例是美国能源部(DOE)2011年实施的规定,旨在推动电器能效标准的实行。
从法律意义上讲,美国联邦能源效率标准是依据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公平的最高能效水平制订的,可通过“监管效力分析”(RIA)方法进行测量。“监管效力分析”一直是美国政府20年来决策流程的组成部分,但在2011年2月,政府主管监管机构首次向所有机构负责人发布了用于“监管效力分析”的“最佳可行技术”,其中包括如何确定“因技术创新或行为改变带来的合规成本变化”。在“监管效力分析”方法中,规定了政府透明度和监管职责,为了实现这一规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订了一系列执行“监管效力分析”的最佳做法,其中包括:使用一致且透明的数据、假设和模型;对干预方案的适当替代方案进行评估(包括对无干预环境下明确、一致的基准假设);考虑未来时留有一定余量;进行灵敏度分析;注重
政策及政策影响的各个非货币和非量化因素;对以经济理论为基础的成本效益进行估计。
该文识别出目前可用的最佳技术,并将技术创新这一因素纳入到新法规合规成本计算中,结论得出有两条标准必定会为“最佳”技术的评估提供依据。首先,这种技术必须以经济理论为基础,符合经合组织的最佳实践做法。其次,必须在行政管理上有可持续性(即:必须适应现有法律和制度,与监管机构和被监管企业之间的关系相匹配)。与此同时,文章发现,目前能够广泛采用的只有一种技术— 基于学习曲线来调整预计成本。美国环保署、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和美国能源部均在“监管效力分析”实践中采用了基于学习曲线的成本调整。这些机构使用的各种方法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对合规成本各要素的侧重以及对整体产品达标新标准的成本侧重程度有所不同。
文章重点:(1)概述了有关学习曲线学术文献中的一些主要结论,从而为评估基于学习曲线的“监管效力分析”最佳做法提供依据;(2)介绍了美国环保署、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和美国能源部采用的方法和技术;(3)按照经济理论和行政管理可持续性标准评估了这些方法,即:是否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包括监管机构和被监管企业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