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支持纳入能源消费配额管理的用能单位实施污染物深度治理和产品结构调整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纳入能源消费配额管理的用能单位实施污染物深度治理和产品结构调整:㈠实施污染物深度治理(如污水、除尘改造提升项目和新上脱硫、脱硝项目)增加用能的,可无偿取得用能增量指标。㈡实施产品结构调整并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增加用能的,可按交易基准价的50%购买用能增量指标(煤炭除外)。用能单位取得的用能增量指标,纳入用能单位项目投运年度能源消费配额。
第二十四条 对其他新上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以及所有用煤项目,实行分类鼓励或限制:㈠城镇居民集中供暖(非居民供暖、工业和经营服务类单位用能除外)、给排水、垃圾焚烧(不包括部分使用煤炭项目)、污水处理(不包括海水淡化)等项目,可无偿取得用能指标。㈡热电联产项目,可无偿取得唐山市行政区域内关停本企业燃煤机组用煤指标及集中供暖用煤指标,其余部分应通过购买取得。㈢利用其他用能单位余热或焦炉、高炉、转炉煤气直接供给的项目,经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可按能源当量值等量扣减项目用能指标购买量。㈣电力、热力、焦化、煤炭洗选等能源加工、转换项目,按煤炭使用量和其他能源消费量购买项目用能指标。㈤钢铁冶炼、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非新增产能项目,应通过产能置换方式取得用能指标,原则上不准购买其他行业用能指标。无偿取得和购买取得的用能指标,全部纳入项目投产后年度能源消费配额。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两年内未建设或取消,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用能指标。经批准延期建设的,应按延期后的届时市场价格到交易中心补缴交易差价,每次延长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