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唐山市能源消费权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文】

2015-5-29 22:39 来源: 唐山市发改委

能源消费指标来源


第二十六条 能源消费指标来源:㈠省政府下达或市政府确定的全市能源消费年度增量指标。㈡用能单位因破产、淘汰关闭、产能转移等情形产生的用能减量指标,其无偿取得的用能指标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有偿取得的用能指标由交易中心按取得时的交易基准价回购。㈢用能单位在产能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通过采取节能技改等措施形成的节能量,可由交易中心以交易基准价的1.5倍回购,也可作为本单位新上项目用能指标使用。对获得政府奖补资金的节能技改项目形成的节能量,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奖补资金额度和交易基准价进行核算,无偿收回部分节能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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