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减量指标收回和回购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用能减量指标收回和回购程序。㈠用能指标无偿收回。对符合本办法用能量指标收回规定的,由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核查,经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实行登记管理。㈡用能指标有偿回购。出让方提出用能指标出让申请,由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核查,经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交易中心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量指标和有偿取得的用能量指标进行回购。交易中心与出让方签订《用能指标有偿出让合同》,出让方凭据《用能指标有偿出让合同》等有效凭证,办理用能登记和《能源消费配额证》变更。㈢收回和回购的用能指标,全部纳入交易中心储备,并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有偿交易或无偿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有偿取得用能增量指标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需有偿取得用能增量指标的,应逐级提出购买申请,经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购买方与交易中心签订《用能指标购买合同》并支付用能指标购买资金,取得用能指标。购买方凭据《用能指标购买合同》等有效凭证,办理用能登记和领取或变更《能源消费配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