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唐山市能源消费权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文】

2015-5-29 22:39 来源: 唐山市发改委

无偿取得用能增量指标程序


第二十九条 无偿取得用能增量指标程序。㈠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无偿取得用能增量指标规定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政府提出项目用能申请(涉及用煤的项目应同时提交等量替代方案,列入煤炭压减任务内的产能装置用煤指标不准作为替代指标使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平衡全市用能总量指标的基础上,提出无偿用能增量指标意见,报市政府批准。㈡利用本单位用能削减量指标或购买置换产能用能量指标作为新上项目用能指标的,由用能单位逐级申报(涉及用煤的项目应同时提交等量替代方案,列入煤炭压减任务内的产能装置用煤指标不准作为替代指标使用),由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政府提出意见,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㈢交易中心与用能单位签订《用能指标无偿使用合同》,用能单位凭据《用能指标无偿使用合同》等有效凭证,办理用能登记和领取或变更《能源消费配额证》。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交易台账,详细记载用能指标数量、来源、价格和分配、售出的去向、数量、价格等信息,保存相关资料。第四章 交易机构和资金管理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职责:㈠组织实施用能指标有偿使用与交易活动。㈡根据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具体组织用能指标储备。㈢建立用能指标使用和交易平台,收集和发布用能指标有偿使用与交易信息,为交易方提供服务。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负责制定交易管理制度和相关交易规定,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能源消费交易额收取2.5%的交易服务费。超配额用能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交易中心代收代缴。

       交易中心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日常运营支出和平台能力建设。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财政非税票据收入全部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节能减排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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