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能源消费权交易工作,建立用能登记和总量动态管理档案,每年对全市能源消费配额分配和交易情况进行公告。
第三十六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跟踪检查全市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用能总量指标使用情况,对用能总量超配额的用能单位应责令用能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市发改、财政、统计、审计、价格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用能指标交易和交易机构运作的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能源消费权交易应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组织、实施能源消费权交易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
法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