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唐山市能源消费权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文】

2015-5-29 22:39 来源: 唐山市发改委

唐山市能源消费权交易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能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出让方和购买方。出让方是指通过实施能源节约或关停淘汰等措施后,经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提供依法取得的可交易能源消费权指标的用能单位。购买方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3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下同)及以上用能单位所有新增用能项目,以及其他新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所有用煤项目(用煤指使用原煤、洗煤和煤制品)。实施能源消费权指标交易后,不免除交易主体应承担的节能法定义务。

第五条 能源消费权交易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优化配置、自愿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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