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能源消费配额管理的范围
第八条 实行能源消费配额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全市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能源消费总量;(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用能单位;(三)新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四)所有用煤项目。鼓励发展和使用非化石能源,非化石能源利用不纳入能源消费配额管理。
第九条 全市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年度能源消费总量配额按照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和节能目标任务要求,综合考虑全市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能源消费、经济增长、产业结构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