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发改委作为碳期货及相关碳产品开发的主导者
因循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现有的管理体制,本方案建议由国家发改委统筹组织中国碳期货产品的研发和推出。中国碳期货产品不存在等待推出时机
问题,我国已经延误了时机。碳期货产品具有特殊性,它是与气候变化和
节能减排紧密关联,这一点使得碳期货产品有别于我们熟知的铜、铝、橡胶、燃料油、大豆、玉米、小麦等期货品种。根据我国现行的
CDM项目管理体系,碳期货的领导机构应该是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中包括研究制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而中国碳期货及相关碳产品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战略;同时,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是清洁发展机制重大
政策的审议和协调机构,其职责是审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相关国家政策、规范和标准。本方案中碳期货的核心标的物就是清洁发展机制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因此碳期货及相关碳产品开发的领导机构是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由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因此我国的碳期货及相关碳产品开发应该由国家发改委主导。
(二)开发与交易平台相分离
本方案建议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产权交易所、相关大学和研究机构抽调专家组成联合工作团队,尽快完成
碳信用交易产品的设计,而交易平台的选择则另行组织论证。这种交易品种研发平台与交易平台相分离的安排,可以使得交易品种的设计不受各交易所交易平台的局限,从而使交易品种的研发速度大大提高。
推出碳期货相关产品不经济的发展方式是在环境能源类交易所推碳产品的现货,在期货交易所推碳信用的期货,在金融期货交易所推碳信用期货选择权和碳产品指数期货。这种方式会增加交易者成本,分散资源,不利于我国碳
市场与欧洲气候交易所(ECX)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进行竞争。建议把现货、期货、选择权三种类型的碳信用交易产品放在一个统一的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挂牌交易,任何交易所都可以参与或独立进行
碳金融产品的研发。把现货、期货、期货选择权三种类型的碳产品放在一个统一的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挂牌交易,此前任何交易所都可以参与或独立进行碳金融产品的研发。
(三)碳信用一级市场交易品种与二级市场交易品种同步推出
逻辑上碳信用二级市场交易品种最容易开发并推出,推出后则立即与国际上众多的同类交易市场形成竞争,但二级市场的多数买家和卖家都在欧洲和日本。碳信用一级市场交易品种开发难度大,但中国是世界上碳信用一级市场上最大的卖家。因此,同步推出这两大类交易品种可以实现立足中国实体经济并接轨国际现状的效果。
内容节选自 鄢德春 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基于清洁发展机制的长三角碳金融发展问题研究》,上海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