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 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 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协议书》,规 定了38个工业化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排义务。
CDM是一种双赢机制。发达国家可通过CDM,以远 低于其国内所需的成本实现《京都协议书》规定的
减排 指标;发展中国家通过CDM可获得实现
节能减排的资金 援助和先进技术。近几年发达国家将有约500亿美元的 投资通过CDM援助发展中国家。截至2008年12月23日,我国已有340个获得联合国注册的
CDM项目,共核发CERs额度0.96亿吨,市值超过10亿美元。我国“十一五” 规划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这将产生大批可开发为CDM的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二氧化
碳减排量占全球
市场的1/3 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因此依托CDM的“
碳金融”在我国将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并蕴藏着巨大的商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