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试点企业:
根据《上海市
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10号令)以及《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的有关规定,我委已完成2014年度的新增项目配额发放、采用基准线法分配的试点企业业务量审定及预配额调整,以及2014年度碳排放量审定工作。按照《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各试点企业应当于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依据经审定的2014年度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足额提交配额,履行清缴义务。
为保障2014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顺利开展,请各试点企业及时通过“上海
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http://www.reg-sh.org),登录“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查询各企业经审定的2014年度碳排放量,并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1、所持有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试点企业,请核实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了相关的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通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交易平台,及时在本市配额交易
市场中购买配额,按期履行清缴;
2、试点企业用于清缴的配额,请尽快通过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提交足额的配额以履行清缴。履约期间,系统接受配额清缴的时间为:6月1日-30日(含节假日),9:30-17:00。
特此通知。
联系人:余星 62123126,23113963 凌云 2311349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