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189,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将各有关地方报来的2014年HFC-23处置和核查情况予以公示。
此次公示时间为2015年6月2日至6月8日。意见请发送至我司(国内处)电子邮箱qhsguoneichu@163.com,或邮寄至“
北京市月坛南街3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国内处”,邮编100824。
附件1:有关企业报来的2014年HFC-23处置情况汇总表
附件2:各有关企业2014年HFC-23核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