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6月3日发出通知,再次明确上海碳市用于抵消的
ccer的使用条件,并规范了CCER使用和清缴流程。具体通知内容如下:上海市
碳交易试点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
减排量进行2014年度履约清缴时,应对其持有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其所属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保同时满足四项条件,即:该减排量需产生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的项目;其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试点企业2014年度通过分配取得的配额量的5%;居于试点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的核证减排量不得用于本次履约清缴;试点企业需在“国家登记薄”开设一般持有账户,且账户中存在用于履约清缴的核证减排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