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14-1-18 01:16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环境监管,宜昌市将从1月15日起施行《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按照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自10月1日起,机动车无环保标志或环保标志逾期的,不得上路行驶。

日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通告》,自1月15日起,本市范围内新购置、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到公安部门办理号牌点申领(换发)环保标志。

1月14日及以前在宜昌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必须在1月15日起至9月30日止的期限内申领环保标志,其中,车辆年检有效期在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到期的,不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直接到环境保护部门设立的临时核发点申领环保标志(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各区环保局、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环保局)。车辆年检有效期在10月1日前到期的,需要进行排气污染检测。

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10月1日起,机动车无环保标志或环保标志逾期的,不得上路行驶。

自1月15日起,在本市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点燃式、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IV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V排放标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暂执行国Ⅱ排放标准。摩托车暂执行国III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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