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气候变化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

2014-4-29 14:56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张博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5款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合作促进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但是,该公约“也确立了预防原则,规定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之后在该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有关各方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规定了排放权交易(ET)、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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