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要核算和报告在其组织边界范围内受其控制的各种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从上面的要求来看,实质上采用的是控制权法,也即企业需要核算和报告在其组织边界范围内受其控制的各种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如果在
钢铁生产企业的厂区边界范围内,如钢铁生产法人企业与其他法人企业间存在生产设备运营权转移形式,如设备租赁、承包等,由此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纳入具有实际运营权法人企业的核算和报告。例如钢铁生产企业拥有铁矿石矿山开采权,但是将矿山开采业务交由其他专业的矿山开采企业来运营,那么矿山开采环节中涉及的温室气体排放就不能纳入到钢铁生产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里面。同样的,如果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的食堂、澡堂是由其他的个人或企业承包经营的,那么食堂、澡堂在运行过程中消耗的电、热、以及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就不应该算作钢铁生产企业的;同时,如果这些燃料和热力是钢铁生产中产生的,比如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等,还需考虑为外送燃料和热力,在总排放中扣除。
对于外购焦炭等化石燃料,只计算这些化石燃料在本企业燃烧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由生产这些化石燃料的企业核算和报告, 不纳入本企业核算范围。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将之看做一个整体,无需分设施或分单元核算和报告。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指南仅需要核算与钢铁生产相关的直接生产、辅助生产或附属生产系统,其余与生产不相关的,例如职工生活小区和销售系统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都不应该算作钢铁生产企业的在指南要求下的温室气体排放。
图1 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据核算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