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如何设置更合理?

2015-6-17 12:31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霍桃

环保税作为新的税收政策将产生哪些影响?

葛察忠:环保税作为新的税收政策,将排污费这一经济手段以税收这样一种更强有力的形式固定下来,将更好地发挥刺激企业治理污染的作用,促使企业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也将进一步促进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加强对企业污染行为的监管。征求意见稿中有奖惩条款,以鼓励企业达标排放和实现总量减排目标。

从税收中性的原则来看,增加环保税应综合考虑和协调企业承担的税负,进行适当的增减调整。此外,环保税取代排污费之后,基层环保部门的经费保障问题应予以考虑和妥善解决。

秦天宝:从实体上来讲,征求意见稿基本上还是坚持了费改税的思路,排污者的权利、义务没有大的变化,所谓影响主要体现在程序上。

首先,环保税与排污费虽然同属国家公课,但与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相比,环保税这种公课形式加入了一个新主体,即税务机关,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一个协助机关,并没有出局。关于征税对象(污染因子)的调整、区域治理计划、污染当量的确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不能缺席,税制内容更要跟随、响应环保政策。从这个意义上讲,环保税的制度成本是明显高于排污收费的。

其次,排污收费只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现其职能的政策工具之一,所以排污收费的效果往往受制于其他环境保护政策工具的实施,其他环保措施的采取有可能促进也可能减损排污收费的效果。比如由于收费和罚款的预算级次、不同层级地方政府的收入分成不一样,所以就可能存在一些地方在排污费和罚款之间根据需要调齐的现象。

所以,影响究竟偏正面还是偏负面,还得拭目以待。

中国环境报:排污费与环保税之间的融合过渡还需要解决哪些后续问题?

王凤春:费改税过程中要做好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税收部门的协调工作。对如何规范两个部门的税收征管职责曾有各种不同意见,目前征求意见稿确立的“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是反复协调的结果,我个人认为比较符合实际。但要顺利运行,须解决好3个问题,一是税收部门技术能力问题,二是两个部门协作机制问题,三是公共环境保护信息平台建设问题。

葛察忠:费改税的融合过渡要解决环保税征管条例如何制定以及环保税收收入使用、原排污费核定人员职能转换、基层环保部门经费保障等问题。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