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如何设置更合理?

2015-6-17 12:31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霍桃

如何确定征收对象和税额?

中国环境报:环保税的纳税人是谁?费改税是否会加大企业成本压力?

国务院法制办: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葛察忠: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在征收标准、征管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对于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标准提高,刺激力度加大,自行申报缴纳税额的压力和责任也就更大。但是将起到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行为、创造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优胜劣汰等作用。环保税也将进一步促进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加强对企业污染行为的监管。

中国环境报:环保税的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是什么?未来还会有哪些变化?备受争议的碳税为何不在其列?

国务院法制办: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王凤春:目前的主要问题是税额较低,今后可能要逐步调高税额。

葛察忠:尽管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力推碳税纳入环保税,但是发改、财政和环保3部门之间认识存在分歧。二氧化碳排放由发改委主管,不属于污染物,与污染物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无法沿用费改税的思路。二氧化碳是否征税的问题不仅涉及在国内与发改委力推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统筹的问题,也涉及国际气候谈判和对外贸易影响等复杂问题,所以征求意见稿暂未规定。但我认为环境保护税法还是应该留有一个接口,这样便于以后增加。

秦天宝:征求意见稿中对征收对象设置了一个兜底术语即“其他污染物”,这提供了一个想像空间。一方面,从法律技术的角度讲,税法上认定的作为征税范围的污染物是动态的,有的污染物经过治理,可能会从征管范围中剔除,有的可能会加入到征税范围中来,比如属于能量流污染的光污染或者航空器噪声等。另一方面,从现实的角度来说,我们不妨设想,这就是为碳税预留的制度空间。

中国环境报:征求意见稿对税额的规定是什么?主要基于怎样的考虑来设计?

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葛察忠:排污费是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氨氮及水中5项重金属的征收标准分别提高到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环保税法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整体提高到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所以整体比排污费征收标准要高。这样设置是为了实现与排污费更好地过渡,考虑企业的负担水平以及对行业的影响。

吕忠梅: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环保税为地方税,并且可以有地区差异。但需要明确省、市、县三级的分配原则,也要规定税率不同的依据、操作程序以及浮动范围。目前,各地征收排污费的差距很大,比如北京提高了15倍。而税率是否允许存在这么大差别,应该慎重考虑。

将环保税作为地方税的好处显而易见。但也必须通盘考虑多种因素,最重要的是能不能够产生足够的激励去征收。地方政府征收环保税尽管可以增加收入,但也可能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进而影响地方其他收入。应对环保税征收后可能产生的整体成本收益情况进行核算,为决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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