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需要加倍征收或减免?
中国环境报: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是否合适?
秦天宝:征求意见稿值得关注的一条就是它对超标排放的态度。我对这一规定存有一定疑问。新环保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可见,超标排污是明确的违法行为。而环保税法似乎一厢情愿地赋予排污者超标排污和环保税加成征收的选择权,似乎与新环保法的立法本意相去甚远。
另外,“超标”两个字不能笼统地提,它对于不同污染物的意义是不一样的。比如对于噪声,不超标就不得收费。征求意见稿对此的处理,略嫌草率。
中国环境报:哪些情形可免征环境保护税?为什么要设置环保税减免情形?
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
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秦天宝:第一项是因为农业的非规模化排污的污染效果相当有限,而且征管成本过高,对它免征环保税也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第二项主要是考虑到污染源的流动性,对它的治理和管辖都存在相当的难度,也涉及税收利益的分配
问题。这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
难题,对其纳税义务或者说公课负担的豁免是通例。
第三项则涉及公共
政策甚至公共政策和私人服务之间的策略组合问题。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场虽然不课税,但排污者需要交纳一定的、带服务性质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这类收费已经能够达到将排污行为负外部性内部化的效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