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使用有何特点?
中国环境报:环保税的征收管理模式和流程是什么样?对地方政府特别是各级环保部门有何影响?
国务院法制办:按照“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申报数据明显不实、逃避纳税等行为的,可提请环保部门审核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吕忠梅:从一些地方尝试由税务部门代收排污费的效果看,情况并不乐观。这里需要解决3个
问题。一是信息公开造假导致的偷税,作为两个相关的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罚;二是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关系如何处理才能实现“无缝对接”、相互监督;三是监测手段与能力是否能够跟上。监测是征税的前提,但目前污染物的浓度、数量都不是直接计量,而是间接测量,通过基本计量单位传递的,相对不准且无法复核。如果不建立严格的监测系统、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保证在线监测准确且主观不造假,征税难度将非常之大。
王凤春:费改税后现行的排污费征管体制要调整,特别是相关的环境保护基金制度要调整。原有的资金渠道变化了,当前要尽早研究调整各级政府财政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预算安排,确保满足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行政经费和专项资金的需要。
秦天宝:对于环保税的征管有几层意思可以从中把握。征求意见稿并没有为环保税在征管上做出过多的特殊安排,作为纳税人的排污者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征收这一基本模式没有因为环保税而突破。行政资源需要厉行节约,从这个角度出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对排污量进行行政确认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在认定计税依据时应当对此予以充分尊重,也没有必要另起炉灶。
在我国,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是被严重低估的,而协调的效率又被不适当地高估。这其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去做,对政府的行政能力是一大考验。
中国环境报:环保税该如何使用?是专项用于环境保护,还是纳入一般财政,统筹安排?
王凤春:按照有关税收和预算法律规定,税收收入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环境保护税同样如此。因此,不存在环境保护税如何使用的问题。
葛察忠:既然环保税与原来的排污费有千丝万缕联系,那么环保税收入应该参照排污费收入的使用来安排。环保税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领域是比较理想的。但是不管环保税是专项用于环保还是纳入一般财政,国家对于环境保护领域的投入应该要予以保证和增加。
秦天宝:环保税的使用首先应用于污染治理,并通过治理有效克制排污行为的负外部性。当然,具体做法上会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比如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算不算治理?环保税是作为一般预算收入还是专款专用?如果是后者,如何专款专用?对不同种类的污染物征收的环保税能否交叉使用?对同一种类的不同污染因子征收的环保税能否用于其他污染因子的治理?
中国环境报:哪些税种将会受到环保税的影响?环保税与其他税种如何衔接?
吕忠梅:目前仅对城市、企业、污染物征收环保税,主要是行为税。未将农村、农业、城市生活污染纳入征收范围。而我国现实的情况是,农业面源污染以及城市生活污染的贡献率居高不下,对于这些行为征税,难度的确很大。建议应考虑点源污染针对污染物征税,农村面源污染及生活污染针对产品征税。如果开征消费税,则必须考虑征收消费税应将哪些收益纳入计算,比如公众健康收益。这部分是放在现有消费税内,还是额外增加环境附加税也值得探讨。如果放在消费税内,要考虑如何保证其征收部分不被挪作他用,如果被挪用了又如何处理。
葛察忠:环保税实际上是污染排放税,并不是有些专家和学者所提的“独立型环境税”,后者会涉及与资源税、消费税等税种的协调统筹和调整。但是在企业污染排放行为调控上,目前我国是征收排污费,之后环保税将取代排污费继续发挥调控企业污染排放行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