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比较

2015-6-22 17:42 来源: 易碳家-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曾绍颖

中国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缺乏理论指导和法律约束

我国的碳会计研究尚处探索阶段,没有出台成文的碳会计信息相关法律。此外,由于碳会计计量方法多元化、核算对象复杂,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碳资产与碳负债、碳成本与碳收益等信息缺乏与实务相结合的理论指导。因此无法有效评估上市公司碳绩效以及碳排放等相关环境活动对企业日常经济交易的影响。以中国石油公司为例,该公司没有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库,缺乏相应的数据收集、核算和管理体系,从而导致碳排放信息无法确认和计量,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也大打折扣。此外,由于我国没有量化碳排放信息的公认标准,因此,企业无法实现碳排放信息货币化,多数碳排放信息均以文字形式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董事会报告等中列示,信息使用者需要自己加工整理企业披露出来的信息,这增加了信息使用者的负担。

所披露的碳会计信息内容不全面

目前,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尚未对碳排放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质量要求、披露内容、披露方式、计量方法等给出明确规定,政府的管制功能缺乏强制性约束。这导致企业对碳排放信息披露较为随意且存在操控行为。

以中国石油公司为例,该公司除了对碳绩效指标用图表给出了定量信息外,其他信息多数为文字性的简单介绍或笼统说明,仅有定性描述,而未提供量化数据,且未涉及气候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特有风险、环境负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等对信息使用者决策影响较大的信息,即没有按照重要性标准来筛选需要披露的信息,未满足重要性的要求。因此,其披露的碳排放信息质量较为低下,无法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也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披露形式单一

从收集到的资料来看,中国石油公司在披露过程中披露方式较为单一,缺乏多样的报告形式。企业碳排放信息主要分布在企业年报、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中,很少以单独的项目在独立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报告或环境报告中反映。这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信息使用者的阅读难度。

上市公司披露积极性不高

由于我国目前激励企业披露碳排放信息的经济补贴、优惠政策很少,企业进行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十分缺乏。[5]以中国石油公司为例,从其统计的二氧化碳排放样本数据来看,二氧化碳排放量仍逐年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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