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比较

2015-6-22 17:42 来源: 易碳家-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曾绍颖

我国现行碳会计信息披露存在哪些局限?

理论指导、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会计的实务操作与法律法规存在紧密相关性,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碳会计信息披露就缺乏理论基石,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披露的随意性和可操作性。

作为新生领域,碳会计正式出现的时间很短,我国现虽已制定《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保护的法律7部,相关法规20多部,但并未从会计角度对碳会计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规定,更未制定相应的碳会计准则。

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机制

美国、日本等在碳会计研究领域已取得一定成果的国家,均设有独立的监管部门来监控企业碳会计披露状况。例如,日本已设立“环境省”这一中央省厅作为监督环境会计的主要机关。环境省自设立至今,已颁布《环境成本及报告指南》、《环境会计准则》、《环境会计准则》《环境报告指南(2007年)版》等会计准则,为日本企业提供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标准并监督其碳信息披露状况。

而我国目前仍处于碳会计领域研究起步阶段,尚未设置独立的监管部门来监控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情况。相关监管部门并未明确规定碳排放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质量要求、披露内容、披露方式、计量方法等,政府管制缺乏强制性,管制相对松弛,导致企业对碳排放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和操纵性较大。而对于企业已经披露的碳会计信息,缺少独立第三方对这些数据进行外部审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难以得到保证,信息质量的好坏也无从衡量。

披露模式不统一、披露内容不全面

我国尚未就碳会计信息披露模式及内容形成明文规定,绝大多数企业的碳排放信息只是以文字性描述零散分布在企业年报、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中,很少以单独的项目在独立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报告中反映。这种零散的披露模式虽然简单易行,但信息使用者阅读起来较为吃力,且碳排放活动无法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相连,降低了报表的信息含量和使用效益。

在披露内容方面,由于没有公认的量化标准,企业难以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相应的碳会计信息。部分企业会避免披露对企业盈利不利的碳排放信息,导致碳会计信息披露可操纵性强、披露内容不全面。

目前,我国多数企业难以准确呈现其承担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情况;在对企业碳排放信息核算和管理情况的描述中,缺少碳排放核算方法等相关内容的介绍;对企业减排目标和气候治理战略情况进行披露时,也没有碳排放信息披露责任分担和激励对策方面的内容。

公司环保意识和披露意识较低

在当前碳排放信息披露缺乏有力监管的背景下,由于相关从业者环保意识的缺乏,相关利益方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多数企业并未将公开披露碳排放信息视作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动力,部分企业仍存在放纵碳排放超标,不主动预防、治理污染的行为。

此外,由于企业很少获得相应的减排税收优惠、经济补贴等,多数企业的碳会计信息披露意识较为低下,对碳排放信息披露存在较强的操纵行为,尤其对于可能影响企业形象的、一旦披露将损害企业利益的碳排放信息,其操纵性更为明显。在此情况下,企业有选择地披露对其有利的碳排放信息,导致所披露信息无法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也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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