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碳会计信息披露程度的政策建议
针对碳会计信息披露,我国应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设立针对性的法律两方面加强理论指导,具体建议如下:
一方面,我国应当完善《会计法》,将碳会计核算和碳会计信息披露监督列入其中,并将涉及碳的内容列入会计要素(如设置碳资产、碳负债、碳权益、碳收入、碳费用等会计科目),使碳会计成为上市公司必须列报的内容,防止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短期行为。
另一方面,我国应设立专门针对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可以参考澳大利亚的《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报告法》,以规定企业财务报表对碳会计信息的披露及企业违反有关环境法时应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完善监管机制
强制而独立的监管部门可以监控披露情况、规范披露形式,从而加强上市公司对碳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此外,对于企业已经披露的碳会计信息,独立
第三方的外部审计可以保证碳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因此我国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结合我国正在实行的“万家企业”
减排计划,“万家企业”应向我国设立的专门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每年强制披露其
碳排放信息,而对于“万家企业”的达标门槛可延用目前的标准;
其次,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来对企业的碳排放行为和披露进行规定和监督,其职权可包括注册“万家企业”、要求“万家企业”向其披露碳排放报告、检查审查其碳排放报告、监督“万家企业”是否有违背相关环境法案的行为、向社会公示“万家企业”的碳排放报告等;
最后,明确规定政府、企业和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职权和义务,并对各类违法行为应对的民事和刑事惩罚作出度量和规范。
构建统一健全的披露框架
我国上市公司对于碳会计披露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可以参考借鉴国外成熟的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基本框架。CDP就是一种比较完善的碳会计信息披露系统,我们可以将其与我国基本国情相结合,构建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会计信息披露基本框架。
另外,对于碳披露项目,则可参考CDP构建一套相对完整的披露项目框架,以解决无法用价值形式量化的碳排放信息披露
问题,为企业利益相关者进行比较和决策提供全面的碳排放信息。
提高上市公司环保意识和披露意识
随着社会公众对低碳环保关注程度增大、低碳环保意识的增强,披露碳会计信息对企业而言将变成一种义务和责任。此外,社会公众低碳环保意识的增强也能提高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从而有效提高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因此中国证监会可以考虑和环保部门进行合作,对取得的环保罚款进行更有效的利用:一方面,可成立碳会计研究部门和开办有关碳信息披露的专业研讨会;另一方面,可嘉奖真实披露碳会计信息的上市公司,以此加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提高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积极性。
作者简介:曾绍颖,女,
湖南绍东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为财务会计理论与方法
本文来源: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7卷 第2期 201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