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问题的本质
前述斯蒂格利茨的观点是较具有代表性的。他指出,部分经济大国不参与强制性
减排行动可能导致两个
问题:一是减排国家的竞争力受损;二是在其他缺乏减排
政策的国家排放增加,使得减排国家的行
动效果有所折扣,也即所谓“碳泄漏”。这成为支持征收碳关税合理性的两大支柱。但是,这两个理由并不完全成立。
碳关税对碳泄漏的过度纠正将引发新的不公平
前述两个理由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定义,“碳泄漏”是指缺乏强制减排的国家,将因为那些采取了强制减排的国家实施了气候政策,而增加温室气体的排放。
前者因此导致的排放增加量与后者的减排量的比值,被称为“碳泄漏率”。[1]如果说碳泄漏是从环境的层面描述问题,那么所谓竞争力问题则是经济层面的含义。或者用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的话说,“因为企业尤其是大的企业在当代社会占据了主导性的角色。
当政府威胁要管制时,企业可以简单地宣布说它们将甩手不干并迁往别处——所谓的‘泄漏’问题”。在我们所分析的问题中,企业“甩手不干”的理由,就是排放管制会带来生产成本增加;“迁往别处”的环境后果,就是“碳泄漏”。存在一个没有相应管制的“别处”被认定是这两个问题产生的原因。而对来自“别处”的进口产品进行征收碳关税,则被推崇为解决问题的良方。
但是,这里的逻辑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值得更多的讨论。
首先,如果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下,发达国家相对于发展中国家先行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即使因此导致产生了一定的竞争力问题,那也是这些国家必须要承担的代价。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发达国家可能因此获得先行者优势,在发展低碳技术和经济转型方面获得先机。所以,竞争力的理由站不住脚,也不能够获得国际社会特别是国际环境法的支持。
从保护全球环境为由征收碳关税,是发达国家唯一貌似合理的理由。但是能否行之有效,还是一个问题。首先应该看到,“碳泄漏”其实是根据理论上的“污染避难所”假说而得出的推测。对碳泄漏的研究严格依赖各种模型在模拟时使用的假设,容易导致高估的结论。IPCC在2001年的第三次评估报告中指出,由于可能发生的一些碳密集产业向非附件I国家转移,以及价格变化对贸易流向的影响,可能导致的泄漏率在5%~20%之间。同时,该报告也强调,对碳泄漏率为20%的估计上限,是在假设不存在技术转移以及国际排放贸易等弹性机制情况下得出的结果,如果考虑到未来各国可能还会谨慎地采取其他各种政策手段,泄漏率将会远小于20%。2007年IPCC的第四次评估报告进一步指出,大部分均衡模拟支持第三次评估报告的结论,而且特别指出,如果低排放技术得到有效的推广,该值会进一步降低。
由此可见,碳泄漏不仅是微弱乃至于不足道的,而且情况根本可能正好相反,即发展中国家可能因为发达国家的减排政策而减少排放。科普兰和泰勒在2005年的一篇重要文献中指出,之前对泄漏问题的研究过分强调“搭便车效应”和“替代效应”,而忽略了“收入效应”,事实上最终结果由上述三种效应来共同决定;在商品自由贸易的情况下,发达国家的单边减排,将会导致在无限制排放义务的发展中国家出现自利性减排,而不是碳泄漏或替代效应所预示的“增排”。此外,戈隆贝克和霍尔从技术变化的角度也指出之前高估碳泄漏的模型都是假设了各国技术固定不变,如果考虑到内生技术创新与技术扩散,一些国家的减排会导致另一些不受排放约束国家的减排,而非增加排放。
而从经验研究的层面看,泄漏和竞争力问题可能并不成为问题。比如挪威学者格兰·彼特斯认为,碳泄漏是仅能在数学模型的模拟中才存在的“游戏”,在现实中并没有多大意义。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
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2009年6月发布的《国际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气候政策对行业竞争力的影响取决于诸多因素,主要包括:行业特性。如贸易开放度;行业能源密集程度或碳强度;直接或间接碳成本;生产成本;通过价格传导成本的能力;市场结构;运输成本;减排或降低能耗的能力;向清洁生产技术或过程转化的可能性等。政策的设计。比如碳税的高低;规制的严格程度;减轻或豁免的可能性;排放贸易体制下分配配额的具体方法等。其他政策考虑,比如其他国家采取的能源和气候政策等。
其中成本传导能力和贸易开放度两个因素至关重要所以,对一般行业而言,减排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很小,不足以改变贸易和投资流向。此外,国际能源署的一项权威研究发现,到目前为止,欧盟排
放贸易体制并没有引发可以观察到的碳泄漏,至少在其考察的行业中如此,包括钢铁、水泥、铝等重工业行业。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OECD许多国家同时采取了多种政策措施,以抵消征收碳税对竞争力的影响,一些行业的出口反而还因此增加。
再次,即使存在一定的碳泄漏,碳关税会是恰当的纠正措施吗?虽然欧盟和美国都还没有出台具体的征收方案,但是文献中讨论的碳关税都是直接基于进口产品中的所谓“碳含量”或者“内涵排放”进
行征收的。所谓内涵排放,是指产品自此上溯各个生产阶段所排放温室气体的总和。按照碳关税支持者的逻辑,实施气候政策的国家对其国内经济活动的碳排放都进行了管制,为了“营造公平的碳竞争环境”,应该通过碳关税,使进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全部碳排放也承担与本国商品同样的规制成本。因此,征收碳关税要求对进口产品的内涵排放进行追溯计总。
但是,仅因为并不确定的“碳泄漏”而对出口国的内涵排放征税,其实并不恰当。国外许多文献都表明,碳关税并不是纠正碳泄漏的适当工具,往往导致过度调节。碳关税的征税基础是贸易产品的内涵排放。可是影响贸易产品中的内涵排放的因素很多,比如能源结构、资源禀赋、技术水平等。而中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以及世界加工厂的地位,使得中国出口产品的内涵排放数量惊人,和印度等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都处于内涵排放净出口的地位。以所谓“碳泄漏”为由而对进口产品中的内涵排放进行征税,显然对于中国这样具有特殊国情的国家构成了严重贸易歧视。
当然,气候政策的差异与其他因素(比如全球化)一道都是引起贸易和投资流向改变的原因,要将二者区分开来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可以肯定,主要是经济全球化本身一直在推动贸易和国际分工格局的变化,进而使得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生产和出口碳排放和污染密集型产品。发达国家的减排政策可能会在其中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作用的机制非常复杂。更何况发达国家严格的和大规模的减排政策目前多在酝酿之中,或尚未实施到位。所以,不能仅基于模型测算的并不确定的“碳泄漏”理由,而对贸易中的内涵排放征收碳关税。如果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征收碳关税,那将是利用分工格局引发新的不公平,导致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的恶化。
在实际操作层面,相关信息很难获得使得碳关税的合理纠正更是不可能的。实施碳关税的国家在确定调节税的税率时,需要根据现实中各国采取的减排政策措施,定量计算出国家间政策的具体差距。这也需要获得出口国政策的大量信息。更何况,分行业分产品计算其内涵排放以确定税基,也需要获得出口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大量信息。这都需要出口国政府的大量合作。
所以,单边征收碳关税必然会造成对所谓碳泄漏的过度纠正,而成为不合理的贸易壁垒。从理论层面看,碳泄漏存在很多不确定性,而基于内涵排放征收的碳关税不是纠正碳泄漏的适当工具,而且对出于某些特殊资源禀赋及出口地位的发展中大国构成贸易歧视;从经验层面看,碳泄漏尚未得到证实,可能是不必要的担忧;而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征收碳关税对信息要求很高,根本无法做到合理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