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资产质押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2015-6-23 01:06 来源: 易碳家-中国碳交易网

据了解,碳资产是具有价值属性的对象中所体现或潜藏的在低碳经济领域里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财富转化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碳资产的可质押性可从准物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分析。

第一,碳排放权是以权利人对环境容量的使用和收益为权利内容,因与一般物权存在明显不同而被定性为准物权,在法律上视为物权而准用民法有关规定。

第二,根据《民法》,碳排放权是企业支付给政府相应费用而获得的财产利益,归属于无形财产。我国《担保法》规定出质人依法享有的动产或权利可以作为质押进行担保,并规定了质押物的范围。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银行书面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排污权也是在总额限制下由政府行政分配获得,并且具有财产权性质,因此,排污权质押贷款是碳资产融资实践的基础。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排污权概念,我国最早在1980年代末开始排污交易实践,随后,排污权质押贷款出现 。浙江省嘉兴市开展了国内首批排污权质押贷款的尝试。企业在环保部门获得排放权证,可利用权证以质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之后,绍兴、潍坊等市也陆续开展此类贷款业务 。与排污权不同的是碳排放权更具全球性,在全球范围内均可认证为碳资产从而充分具备可质押性。因此,碳资产作为企业的新型财产具有融资应用价值,排污权质押贷款的实践可以推广到碳资产的融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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