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特别规定
(1)对企业储存且当年未销毁的HFC-23,将等比例扣除可获得补贴的HFC-23
减排量,待销毁后,在下一年度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按储存当年的补贴标准计算。
(2)对于企业销售的HFC-23,要求企业先储存,待核查后再行销售,将等比例扣除可获得补贴的HFC-23减排量。
(3)在企业无法对HFC-23销毁或储存而直接排放的情况下,企业须记录排放的起止时间及在此期间所生产HCFC-22的量,核查时将扣除可获得补贴HCFC-22的量。
(4)对不按环保要求达标排放的企业,取消企业获得补贴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