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海碳
市场借碳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借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
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简称“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借碳的定义】本细则所称借碳,是指符合条件的配额借入方(简称“借入方”)存入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后,向符合条件的配额借出方(简称“借出方”)借入配额并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待双方约定的借碳期限届满后,由借入方向借出方返还配额并支付约定收益的行为。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三条 【准入条件】交易所对借碳双方的借碳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借碳双方应当为纳入上海市配?管理的企业或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参与借碳业务须符合《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并已经申请成为交易所的会员。借入方所借
碳配额数量应与自身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当。
第四条 【借碳标的】所借配额为在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中登记的各个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所借碳配额不得用于质押或者清缴履约。
第五条 【借碳期限】如果所借配额为当年需要履约清缴的品种,借碳到期日不应超过当年清缴截止日的前一个月(即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