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借碳交易业务细则(试行)》全文

2015-6-23 22:17 来源: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申请资料】借碳双方应当共同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开展借碳交易


第七条  【申请资料】借碳双方应当共同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开展借碳交易
(一)        借碳交易申请表;
(二)        双方签署的《借碳合同》;
(三)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资料审核】交易所在收到借碳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交易所向借碳双方出具《借碳交易同意书》。
第九条  【设立科目】在借入方交易系统中的交易账户下,设立借碳专用配额科目,资金账户下设立借碳专用资金科目。交易系统中的借碳专用配额科目与登记注册系统中借入方的专用配额科目对应。
第十条  【初始保证金缴纳】借入方在收到《借碳交易同意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其借碳专用资金科目内存入规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初始保证金为借碳金额的30%,计算公式为:
初始保证金=Σ(借碳数量×借碳价格)×30%
其中,借碳价格指借入方缴纳初始保证金当日的前一收盘价。
第十一条        【划入配额】借出方在收到《借碳交易同意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应借出的配额从登记注册系统管理科目划入借出方借碳专用配额科目。
第十二条        【配额划转】借入方缴纳保证金,借出方划入应借出配额后,交易所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出具《配额划转通知书》。《配额划转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借碳双方的名称;
(二)        所借配额的种类和数量;
(三)        借碳期限;
第十三条        【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是指交易系统中借入方借碳专用资金科目与借碳专用配额科目内配额市值之和与其借碳债务之间的比例。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30%。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比例=Σ(借碳专用资金科目内现金+借碳专用配额科目内配额市值)/Σ(借碳数量×当日收盘价)
其中,借碳专用配额科目内配额市值=借碳专用配额科目内配额数量×当日收盘价。
第十四条        【配额返还】借碳期限到期日前(包含到期日),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交《配额返还申请书》,交易所在收到申请书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暂停借入方借碳专用科目内的配额交易,并向登记机构出具《配额划转通知书》。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专用科目】借碳双方在登记注册系统和交易系统中设立借碳专用配额科目和借碳专用资金科目,用于所借碳配额交易和自有碳配额交易的清晰记录和逐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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