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料】借碳双方应当共同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开展借碳交易
第九条 【设立科目】在借入方交易系统中的交易账户下,设立借碳专用配额科目,资金账户下设立借碳专用资金科目。交易系统中的借碳专用配额科目与登记注册系统中借入方的专用配额科目对应。
第十条 【初始保证金缴纳】借入方在收到《借碳交易同意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其借碳专用资金科目内存入规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初始保证金为借碳金额的30%,计算公式为:
第十二条 【配额划转】借入方缴纳保证金,借出方划入应借出配额后,交易所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出具《配额划转通知书》。《配额划转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第十三条 【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是指交易系统中借入方借碳专用资金科目与借碳专用配额科目内配额市值之和与其借碳债务之间的比例。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30%。计算公式为:
第十四条 【配额返还】借碳期限到期日前(包含到期日),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交《配额返还申请书》,交易所在收到申请书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暂停借入方借碳专用科目内的配额交易,并向登记机构出具《配额划转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