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借碳交易业务细则(试行)》全文

2015-6-23 22:17 来源: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保证金制度】借入方缴纳初始保证金后,才可进行借碳配额划转


第十六条        【保证金制度】借入方缴纳初始保证金后,才可进行借碳配额划转。
借碳期间,交易所对借入方借碳专用资金科目内的现金及借碳专用配额科目内的配额进行整体监控,在每日收盘后计算其保证金比例。
第十七条        【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低于130%时,交易所将执行以下事项:
(一)当保证金比例低于130%但高于110%(含)时,双方协商选择:1、由交易所通知借入方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保证金,借入方没有按要求追加保证金的,交易系统将限制借入方卖出操作;2、无需满足保证金比例要求,待借碳期限届满后,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二)当保证金比例低于110%时,交易所通知借入方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保证金。借入方没有按要求追加保证金的,双方协商选择:1、由交易所动用借入方借碳专用资金账户,强制购买借入方短缺配额;2、待借碳期限届满之后,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保证金的调整】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初始保证金和保证金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第十九条        【资金用途和限制出金】借入方借入配额后,卖出配额所得资金只能用于购买与所借配额有同等效用的配额,并且在偿还借入的配额前不得出金。保证金比例超过150%的,借入方可以提取超出部分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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