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借碳交易业务细则(试行)》全文

2015-6-23 22:17 来源: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借碳最大额度】交易系统中借入方借碳专用科目累计借碳数量不超过200万吨


第二十条        【借碳最大额度】交易系统中借入方借碳专用科目累计借碳数量不超过200万吨。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控】借碳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配额的种类;
(二)调整初始保证金;
(三)调整保证金比例;
(四)暂停特定标的配额的借碳交易;
(五)暂停整个市场的借碳交易;
(六)限制相关配额账户交易;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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