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违约处置和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约处置】借碳期限届满后(借碳双方约定的借碳到期日交易结算结束后),如果借入方未偿还所借入的配额,交易所采取如下措施:
(一)登记注册系统中借入方借碳专用配额科目内有足额配额的,交易所在借碳期限到期日向登记机构?请在到期日将借入方借碳专用配额科目内已有的配额划转至借出方借碳专用配额科目;
(二)登记注册系统中借入方借碳专用配额科目内没有足额配额的,交易所在借碳期限到期日向登记机构申请在到期日将借入方借碳专用配额科目内已有的配额划转至借出方借碳专用配额科目,短缺配额由双方协商选择:1、由交易所强制购买借入方短缺配额返还借出方;2、由借出方自行向借入方追偿。短缺配额是指签订借碳协议时借入方应向借出方返还的配额数量与当前注册登记系统中借入方专用科目持有配额之差。
交易所处置借入方的配额和资金后,不足部分借出方有权向借入方继续追偿。
第二十三条 【破产处置】借碳期限届满前,借入方或借出方破产的,交易所采取以下措施:
(一)借入方在借碳期限届满前破产的,其账户内有足够的
碳配额时,根据借出方申请,直接由交易所将约定的返还配额划给借出方;若借入方账户内没有足够的碳配额时,交易所将借入方账户内已有碳配额划给借出方后,不足部分由借出方自行向借入方追偿。
(二)借出方在借碳期限届满前破产的,借入方仍可使用所借配额,借碳期限届满后再将返还配额及资金交还给相关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