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借碳交易业务细则(试行)》全文

2015-6-23 22:17 来源: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资格取消】交易所根据借入方违约严重程度决定限制或取消借入方在交易所的交易资格


第二十四条 【资格取消】交易所根据借入方违约严重程度决定限制或取消借入方在交易所的交易资格。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免责】双方协商确定选择由交易所进行相关短缺配额处置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交易所不对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保证、审查和监督。除交易所明确规定外,借碳服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端、纠纷、权利主张、诉讼或仲裁,由甲乙双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清算交收】依照本细则达成的借碳交易,其清算交收依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解释】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日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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