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环境保护如何突围?

2015-6-30 16:59 来源: 人民政协报

完善环保一体化的政策与法制保障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对现行分割式发展模式的绿色化突破,是对现行生活模式的绿色化新发展,更是京津冀三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出路。

在立法体系方面,推进京津冀环境保护协同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立法体系保障。有必要结合京津冀地区的实际和特殊需求,由国务院制定《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条例》或者《京津冀地区国土保护与整治条例》。为了让条例得以有效实施,还应当配套地制定相应的办法,如《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京津冀流域污染联 动防治办法》《京津冀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

在基本原则方面,除了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外,基于京津冀地区的特殊性,还可以在区域环境立法中建立一体化保护、以环境质量管理为核心、功能与用途管制、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等原则。

在监管体制方面,要协调京津冀三地之间的利益关系,必须向既监管行政区域,又监管跨行政区的大区域模式转变。可改变目前的临时性协调领导小组的做法,由国务 院成立专门的区域协同发展委员会作为全国区域协同发展的领导和协调机构。在委员会之下,设立区域环境保护办公室,办公室挂在环境保护部。这将为长三角、珠 三角的管理体制创新提供借鉴。

在法律制度和机制方面,要建立统一的环境规划、环境标准、总量控制、环评、监测与预警应急、生态补偿等措施。

在环境法治架构方面,要建立一体化的环境市场体系、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执法监管。

评判京津冀环境协同保护立法的好坏,可以用以下几个指标来衡量:一是定位要精准,立法的目的要明确;二是思路要清晰,措施的层次要分明;三是制度可实施,协 同的措施要实际;四是原则要坚持,采取的手段可灵活;五是权利要公平,赋予的义务要均衡。六是实施可监督,失职的责任能追究。我们相信,京津冀一体化立法 会提上议事日程,也会实现上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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