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中森林
碳汇成为二氧化碳
减排的主要替代方式。在
市场上,森林碳汇成为商品。国家通过
碳信用转化成温室气体
排放权,帮助其完成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如此就形成了森林碳汇服务市场。
近些年来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获得了较快的发展。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哥斯达黎加的CTOs是对森林碳汇自愿交易市场的成功的实践。据易碳家了解到,但从整体上来说碳汇市场还只是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市场雏形,碳汇市场构建的经济学、生态学与法学基础还不成熟,其发展的潜力与方向尚在讨论中。
虽然中国是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但由于其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在现阶段还不承担减排义务,因此被许多碳约束国家看作是
碳减排市场,
CDM项目迅速发展。我国目前的碳汇交易市场尚不完善,我国的森林碳汇服务市场还存在许多
问题,我国尚未把碳汇贸易纳入制度和法律体系。
我国建立碳汇贸易市场应包括两个市场:国际市场和国际市场。据易碳家了解到,国际市场即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实现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碳汇贸易。国内市场包括企业、个人购买碳汇,经济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跨地区的技术转让和投资取得减排项。
《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碳汇交易的法律基础,我国现行法对CDM机制的规定仅是《清洁发展机制管理办法》,还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和实施规则。据易碳家了解到,在国内法上,国内碳汇市场交易存在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制定排放限制额,只有国家明确制定二氧化碳的排放限额,才能确定森林碳汇的法定购买主体。以立法的方式确定有二氧化
碳排放行为的工业企业,尤其是重点能耗企业为森林碳汇的法定购买主体,并规定其法定购买量,才能逐渐建立我国非京都规则碳汇市场。
林业碳汇市场的管理和运行离不开
政策和法律的指引。据易碳家了解到,目前国内有很多学者开始重视林业碳汇的法律研究。邓海峰学者认为,要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引导,使市场主体能够看到项目可能带来的潜在生态价值,并通过制度设计,把生态利益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