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4 15:48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张博
我国目前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没有专门的立法,现行包含“生态效益补偿”原则性条文的法律法规也主要是上世纪80年代出台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生态补偿的法制化进程起步晚,这样就注定关于森林的生态补偿制度的确立相应“迟到”。《森林法》中明确的确定了森林生态补偿的原则,但是这一条文过于原则性和概括性,并且该法确立森林补偿制度后迟迟没有相关配套规定出台。这也使得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森林生态补偿方面有规定,但无可实际操作的依据的情况。随着立法进程的推进,在《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之后,关于森林生态补偿的内容才渐渐有了增加。另一方面,从《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条中不难发现,我国现阶段的“森林生态补偿”仍然还是一种财政补贴的形式,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补偿”。
法律本身的特征就决定了它不能朝令夕改,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指导性。这些特点都避免了政策指导和原则指导的较大随意性。建议尽快出台国务院尽快在总结生态补偿基金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森林生态补偿条例》,这样一部针对森林生态补偿的特别法能很好的给予森林生态补偿的实践操作明确的指导和依据,并且可以规范补偿程序。据易碳家了解到,各省级地方政府也应根据此条例在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配套政府规章。使整个森林生态补偿制度从上到下都是连续、贯通的,避免现在各自为政、操作管理混乱等现象。另一个方面,环保评价作为一个工程和规划开始的先决程序对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此,笔者也建议将森林生态补偿融入到对森林的开发和规划之中,这既有利于环保制度之间的衔接和配合,也有利于相关部门成系统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