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
节能减排法律
法规。建立完善以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方面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制定《重庆市循环经济条例》、《重庆市建筑垃圾回收管理条例》、《重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加快制定或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
(二)加快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产品能效标准、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工作,扩大标准覆盖面,提高准入门槛。修订完善重点污染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工业项目环境准入、土壤污染防治、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等环保法规。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标准。
(三)完善超定额加价收费政策和差别电价政策。按年度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限额执
行情况核查,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加价收费或惩罚性电价。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
水泥、
钢铁、黄磷、锌冶炼等高能耗行业的淘汰类、限制类和鼓励类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
(四)强化污染物减排经济措施。强化燃煤电厂脱硫电价扣减措施,加快启动燃煤电厂脱硝电价补贴。扩大污水处理厂水质水量核定范围,凡是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全部纳入核定,并依据核定结果扣减污水处理费用。积极实施绿色信贷和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将环保行为与信贷相结合,促进企业诚信排污、守法排污。
(五)完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级节能专项资金以2010年为基数,形成“十二五”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5%的机制。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重点支持库区、重点行业、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工作,不断提高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额度。结合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探索在流域内上下游生态保护与生态受益地区间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财政对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落实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禁止采购低能效产品,完善产品清单制度,扩大采购范围,加强评审监督。研究实施政府节能环保服务采购。
(六)加强金融服务。各类金融机构应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实行鼓励商业银行和民间资本投入节能环保产业的融资担保政策,引导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对节能环保领域加大投入。提高“两高一资”行业贷款门槛,逐步建立企业节能环保水平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联动机制。
(七)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规的行为公开曝光,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发挥好市节能监察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区县级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到2015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全部建立节能监察机构。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城乡统筹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建设一批污染源监控中心,重点污水、废气排放口安装减排约束性污染因子自动监控设备。加强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强
化工业园区预警监测站和全市环境监测预警平台建设,提升农村流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国家直属温室气体监测站。
(九)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好每年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水日等宣传活动。持续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行动、青少年行动、企业行动、学校行动、军营行动、政府机构行动、科技行动、科普行动和媒体行动,广泛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节能减排,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开展节能减排技术和典型经验交流,倡导绿色、文明、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十)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宣传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加强资源环境国情教育,增强危机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广播影视、文化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的作用。主要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刊播公益性广告,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地方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12369环保热线、政府公开信箱等宣传、投诉平台,普及节能减排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加强舆论监督,宣传先进、曝光落后,积极营造节能减排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