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7个碳交易试点CCER政策总结:盘点各区域CCER抵消比例、项目类型、地域限制等规则

2015-7-22 20:27 来源: 中创碳投

2014年度试点配额清缴工作已接近尾声。截至7月10日,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和天津已率先完成2014年度的履约工作,其中上海和北京完成了100%履约。综合来看,本年度试点履约工作进行得较上年顺利。

同时,本年度也是抵消机制用于履约逐步成熟的一年。在履约期前后,深圳、上海、湖北和天津等试点均发布了针对抵消机制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对各试点可用于履约的抵消机制类型、来源和流程等做出了规定和补充。

综合比较各试点的抵消机制,我们可以在以下三方面进行总结:

在类型方面,除上海试点外,其余6个试点均将水电或大、中型水电ccer项目排除在外,湖北省仅保留了小水电项目,其原因主要是水电项目高昂的开发成本和对生态环境的干扰。此外,第三类项目在北京、天津、广东和重庆试点亦不可用,而前四批已签发的项目中第三类项目较多,这将可能导致部分签发出来的第三类项目无法用于履约。  
在地域限制方面,除重庆和上海外,其余试点均对CCER的来源地区有一定限制。但各试点均不再局限于用本地产生的CCER进行履约,多数采用优先使用协议合作地区CCER项目的方式来提高碳市场的流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非试点地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积极性。

此外,湖北试点创新性地将远期CCER纳入履约,对CCER开发方和业主来说,可以有效规避价格风险、提前锁定收益,对履约企业来说能够降低履约成本,对双方都是利好消息。但远期CCER仍然存在未来无法备案的风险,其操作方式和管理办法还有待研究。

各试点抵销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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