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4-5-7 15:00 来源: 易碳家期刊

推进林业碳汇自愿交易


四、推进林业碳汇自愿交易
(十一)林业碳汇自愿交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开展。
(十二)在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国内外相关机构、企业、团体、个人均可参与林业碳汇自愿交易。
(十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采取备案管理。申请备案的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项目应是2005年2月16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
(十四)鼓励各地根据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发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为开展林业碳汇自愿交易提供必要的技术规范。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的开发主体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方法学备案前,应先征求国家林业局的意见。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项目产生的碳汇量,须采用经备案的方法学进行科学测算。
(十五)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项目有关审定与核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开展。各有关单位要创造条件,组织林业系统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资格。
(十六)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项目产生的碳汇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簿中登记,并在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已用于抵消碳排放的碳汇量,应于交易完成后在国家登记簿中注销。
五、探索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
(十七)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原则上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积极探索推进。
(十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确定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以下简称七省市)为国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要求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考虑通过包括林业在内的相关措施,积极探索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促进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实现。
(十九)七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本级发展改革部门,主动参与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设计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等研究制定,体现林业碳汇的作用和内容。要抓住试点机遇,结合本地实际,用改革的精神和创新的思路,积极探索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模式,努力作出样板。
(二十)七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在探索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模式的过程中,要积极研究林业碳汇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关系。一方面,要支持和鼓励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项目作为抵消项目,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另一方面,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森林管理,控制森林温室气体排放。针对森林温室气体排放,研究探索推进排放配额管理,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二十一)七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全国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建设,依托体系建设,准确掌握本地区森林碳储量与森林碳汇量的现状、变化与潜力情况,查实摸清林业碳汇资源本底,为研究制定推进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二)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利用市场机制拓展林业融资渠道的重要途径和促进实现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七省市之外的其他省(区、市),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上述有关要求探索推进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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