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哥本哈根气候会议未形成具有约束力、没有明确中短期
减排目标的协议,但人类修复自然生态的共同行动不会因此停止。事实上,从1992年缔结《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1997年批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从2004年制订“巴厘路线图”,到2009年通过《哥本哈根协议》,近二十年的国际减排谈判,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为应对全球变暖努力和相互磨合。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各自提出减排指标,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也规划了减缓排放的行动目标。未来,除了进一步争取形成相关的国际公约之外,各国将渐进出台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
政策法规,要求或倡导企业履行
节能减排的社会责任,以谋求经济、社会、自然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尽早规划企业的低碳发展战略,不仅体现其主动承担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社会责任,也是顺应世界经济、政治格局变化增强自身竞争力的需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及一些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企业节能减排社会责任法规和标准,如1992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环境管理法规——《环境管理制度BS7750》,1996年国际标准组织(ISO)颁布了“环境管理标准体系(IS014000)”,1997年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颁布了“社会责任标准SA8000”,1999年联合国提出了企业承担包括环境等方面社会责任的《全球契约》。虽然上述“游戏规则”在短期内对中国企业没有硬性约束,但从中长期看,中国企业难以置之度外。目前欧盟、美国等均表示要制定比较严厉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法规,美国在2009年6月颁布的《美国清洁能源法案》中就提出,2020年之后向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欧洲政策研究中心(欧盟主要智囊机构之一)在其2009年12月底给官方的建言报告中,也力主“欧盟应该考虑对没有采取减排手段国家出口到欧盟的商品征税”。如果美国和欧盟经济不能恢复预期的增长,他们或许会将实施碳关税的时间表提前。
虽然以贸易自由为目的WTO规则希望防止对
市场的人为扭曲,以实现经济资源在全球的优化配置,但它并不排斥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多边环境协议,相反前者还在一定程度上对后者给予支持,从而通过环境成本的内在化来校正未能反映环境成本的市场机制所造成的自然资源配置扭曲。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所涉及的有关贸易规定,可以看作是WTO规则的特别法规,在法律适用
问题的处理上,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往往优先适用。所以最近我们可以看到,在发展中国家抗议碳关税有违WTO“成员方不得因产品的生产方法而被区别对待”的原则时,美国和欧盟往往会搬出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第20条——允许成员国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基于环境理由的贸易限制这一“尚方宝剑”。
据UNE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统计,目前全球约有200多项有关环境问题的协议,其中涉及控制跨边界污染转移或保护全球生态环境方面的协议大多含有贸易条款。除了碳关税外,美国和欧盟还可能对进口的高碳产品设置
碳配额、碳信息披露、碳审计等多种障碍,甚至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按无差别的责任分担机制强行要求后者遵守其低碳商业标准,将前者节能减排的成本转嫁给发展中国家。据世界银行相关研究报告的预测,目前中国出口的低端产品占比较大,因其生产中的
碳排放相对较高,一旦碳关税全面实施,“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可能被征收平均26%的碳关税,出口总额将因此下滑21%。由此看来,在争取到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履行环境保护多边协议或国家公约之前,发展中国家遭到贸易制裁的风险较大,中国企业在低碳经济时代必须高度关注节能减排的国际压力。
企业拓展市场和提高竞争力的途径
面对全球变暖的生态危机,很多跨国公司已将应对气候变化的节能减排战略纳入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议事日程。IBM公司将应对气候变化列为其“智慧地球战略”的一部分,并构建了辅助节能减排资源配置的“绿色数据中心”,期望以“绿色IT”的理念抢占行业标准的制高点。英国石油(BP)早在2000年就提出“不仅奉献石油”的转型战略,成立了专门的“替代能源”部门,试图利用太阳能、风能、天然气等低碳或无碳能源技术提高其经营的综合能效和竞争力。沃尔玛在采购链中要求对产品进行碳标识,并优选碳排放量相对较低的供应商作为合作伙伴……。
2009年12月,赴全球气候变化峰会的中国企业家代表团在
论坛上发表了“我们的希望与承诺——中国企业界哥本哈根宣言”,表达了中国企业界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与态度。近年来,我国涌现出一批低碳意识较强的企业,这些企业的低碳实践,不仅有助于改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形象,也提升了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例如,
河南同力
水泥股份公司自2006年以来投入2800多万元实施余热发电和40余项相关技术改造,取得了1.04亿元的经济收益,相当于其全年销售收入的4.4%。又如格力电器股份公司2005~2008年销售节能空调近600万台套,可节电近17亿度,相当于减少170万吨二氧化碳排放。
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转型过程中,消极应对的企业较多地关注可能付出的经济代价,而积极探索的企业更关注新的商业机会。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在关于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斯特恩报告》中指出,全球低碳能源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值到2050年之后至少为年均5000亿美元。近10年,发达国家政府为推动企业节能减排,纷纷出台一系列激励措施(如英国的强化资金补贴政策、
碳基金等)。我国政府也开始借鉴国际经验,利用相关政策工具引导企业投资节能减排新技术或开发新能源(如国家对低碳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减免,对节能减排专项贷款降低申请门槛,在上网电价上对风电企业有所倾斜等)。虽然企业投资节能减排新技术或开发新能源在初期存在一定风险,但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可以降低投资风险。而且一旦通过技术创新成为行业中的低碳先锋,企业可以抢占低碳经济时代技术革命的制高点,发现和拓展低碳概念市场中新的利润区,提升商誉和企业品牌价值,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