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要求,为加强我省重点企(事)业单位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推进
碳排放核查工作有序进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选碳排放
第三方核查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选原则和方式
本次征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集。各机构自愿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专家综合评定后向社会公示。入选的核查机构将进入核查机构推荐名单。
二、工作要求
我委此次拟征选5家核查机构,对100家
电力、
水泥、
玻璃、
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事)业单位开展碳排放核查试点工作。要求入选的核查机构能够保证核查质量,按时完成核查工作。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外省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四川省内设有分支机构;
(2)具有在四川省境内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3)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4)根据ISO14064(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等国际、国家标准进行企业碳核算、
CDM项目开发与核查、
节能量审核等领域相关业务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5)拥有8名以上专业核查人员,能独立完成核查工作;
(6)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属于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3)具有至少两年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包括:
CDM项目开发、审定与核查,
ccer项目审定与核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ISO14064 企业碳核算、节能量审核等;
(4)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核查机构的材料包括:
(1)核查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2)核查机构近年业绩清单(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提供相关审批和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近两年的财务报表或其它能证明财务稳定的材料;
(6)近两年以来本机构可核实的业绩证明材料;
(7)组织结构、人员职责、内部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等书面说明材料;
(8)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等(见附件5)。
(二)核查人员的材料包括:
(1)核查人员汇总表(见附件3);
(2)核查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
(3)身份证件复印件;
(4)相关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
五、报送时间
请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六份装订成册(含电子版,格式见附件1),于2015年4月13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应对气候变化处)。请严格遵守时限要求,逾期不予受理。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发展大厦
联系人:曾蔷 易成波
电话:028-86705869 86705627/86705868(传真)
邮箱:scfgwzhc@163.com
附件:
1. 核查机构基本信息表
2. 核查机构近年业绩清单
3. 核查人员名单
4. 核查人员基本情况表
5.符合性声明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