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选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机构备案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15]1059号]

2015-8-18 12:14 来源: 易碳家--中国碳交易网

内发改环资字[2015]1059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选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机构备案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15]10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控,有序推进我区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工作及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开展,我委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选核查机构,有意向的核查机构可来我委备案。现将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选原则和方式


本次征选备案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各机构自愿申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予以公示。


二、备案条件


(一)核查机构条件


1.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核查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监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且近五年在国内完成的CDM项目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盘查、ISO14064企业碳核算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4.对无上述(三)款规定的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要参与过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并承担过国家级、自治区级温室气体排放领域研究课题不少于2个;或承担过自治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评估等项目不少于15个。
5.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制定了确保公正性的规定和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制度。
6.拥有6名(含)以上具有备案资质的核查人员。
7.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承诺为服务对象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8.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需要。


(二)核查员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技术能力;
4.在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温室气体排放领域项目研究,企业温室气体监测、报告和核查(MRV),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评估中一个或多个领域中有三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
5.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三、备案材料要求


(一)核查机构备案材料


1.基本信息及申请的行业领域(见附件1);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相关业绩清单和证明文件;
5.组织机构图、人员职责说明,核查员信息,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6.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等(见附件3)。


(二)核查员备案材料


1.核查员备案申请表及申请的核查行业领域(见附件2);
2.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职称证书或相关技术能力资格证明文件;
5.申请核查工作领域的相关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
核查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一并提交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的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四、备案时间


申请机构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双面打印),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一份,于2015年8月20日之前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资气候处。


五、其他事项


我区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从备案机构中选取核查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工作。
联系人:汪祥 0471-6659103、6659268(传真)
邮 箱:fgwhzc6659057@126.com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 邮编:010098
附件:1.核查机构申请表
2.核查员申请表
3.声明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11日

附件下载:

附件1核查机构申请表.doc

附件2核查员申请表.doc

附件3声明.doc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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