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福建省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机构以及核查人员需要哪些条件
二、申报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资法人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
3.具备规范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以及稳定的财务支持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4.具有8名(含)以上核查人员,且核查人员在
碳排放等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5.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近3年(即2012-2014年,下同)内承担国家或本省碳排放核算方法、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或近3年内在温室气体控制和管理领域完成至少3项国家级或本省省级课题;或近3年内从事项目
节能量审核或能源审计至少3项的相关专业机构;
6.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承诺为服务对象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资法人机构,除需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在
福建省登记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并在福建省内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
2.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近3年内完成的
CDM项目、自愿
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或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项目总计不少于8个;
(三)申报机构的核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具备国家和省级碳排放核算方法、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项目节能量审核等领域的咨询或审核经验;
5.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