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则》的通知

2015-8-24 21:51 来源: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其它交易事项



第五章 其它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收盘价及涨跌幅

第三十四条 广碳所当日开盘价为挂牌竞价或挂牌点选交易方式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收盘价为挂牌竞价或挂牌点选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收盘价。

第三十五条 采取挂牌竞价、挂牌点选交易方式的成交价格须在开盘价±10%区间内;采取单向竞价交易方式的,保留价须在开盘价±10%区间内。

第二节 交易的暂停、恢复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广碳所可以对个别碳排放配额交易或整个交易系统进行暂停交易;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广碳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一)因交易系统技术故障、非法侵入、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出现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交易量超过一定范围或高频交易等异常情形; 
(三)出现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广碳所认定的需要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广碳所决定暂停交易应立即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暂停交易情形消除后,广碳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暂停交易及恢复交易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广碳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 暂停交易期间,交易系统不接受涉及应被暂停交易的申报或所有的交易申报;待恢复交易后,暂停前的指令进入正常交易程序。

第三十九条 交易参与人或碳排放配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不再具备交易资格或交易条件的,广碳所应终止相关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因交易暂停、恢复、终止造成的损失,广碳所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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