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则》的通知

2015-8-24 21:51 来源: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广碳所实行碳排放配额持有量限制制度。交易参与人持有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四十六条 广碳所实行结算风险防控制度,对会员的结算资金实施分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广碳所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对交易参与人、结算银行及碳排放配额交易其他参与者的交易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四十八条 广碳所对通过交易监督工作、投诉举报、交易主管部门等单位通告或其他途径发现交易参与人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异常交易等违规违约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限制交易、中止或终止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资质或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
广碳所建立交易参与人不良信用记录,对交易参与人的违法违规交易信息进行记录并予以公布。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