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则》的通知

2015-8-24 21:51 来源: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碳排放配额交易


第三章 碳排放配额交易

第十四条 碳排放配额交易包括挂牌竞价、挂牌点选、单向竞价、协议转让及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具体启用的交易方式由广碳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在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碳排放配额账户,并按相关要求以实名方式开设交易账户和结算银行的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交易参与人在发起委托申报前,应当确保交易账户中持有满足成交条件的碳排放配额或资金。

第十七条 交易完成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凭证,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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