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则》的通知

2015-8-24 21:51 来源: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资金监管、结算和碳排放配额交收



第四章  资金监管、结算和碳排放配额交收

第三十条 广碳所碳排放配额交易资金结算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以广碳所名义存放在结算银行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擅自将交易结算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广碳所在当天交易结束后进行交易清算。碳排放配额由出让方交易账户转入受让方交易账户;资金通过结算银行由受让方交易账户转入出让方交易账户。
出让方可于下一个交易日将结算资金从交易账户转入银行资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碳排放配额交收由广碳所统一组织进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定和广碳所的清算结果在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完成配额过户。

第三十三条 广碳所在每个交易日进行资金结算和碳排放配额交收的时间为15:30至17:00。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资金结算和碳排放配额交收时间的,由广碳所另行公告。
碳排放配额交易结算制度由广碳所另行制订。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